三乡的段女士最近心烦得连手机号码都换掉了,令她心烦的起因是,她原本在石岐区看好了一套二手房,并与中介公司、卖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却终因其购房资金不足而解约。现在房子没买成,但中介公司却追着她要佣金。
■凑不够钱被迫毁约
段女士年近六旬,早有打算要买套房与儿女分开住,并且在北京做生意的女婿也答应给她付买房款。今年4月初,段女士看中一套由东区柏苑市场附近的某中介公司代理出售的二手房,并于4月6日与中介公司、房子业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段女士还向房子业主交付了2000元的定金,双方约定于4月20日去国土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和支付房款15万元。
“签好合同后,我就找女婿支付房款,可是他告诉我最近生意失利,拿不出15万元,而我自己又没经济能力买房。没办法,我只好将房子退掉。”段女士说,出于无奈,4月27日她分别向房子业主和中介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
■佣金要违约方承担
段女士表示,根据三方签的合同,她违约要向房子业主支付1000多元的违约金。她以为,之前交给业主的2000元定金就当作是违约金给业主,这事就算了结了,可是近一个星期内,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断打电话来催她交佣金5000元,烦得她把手机号码都换掉了。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黎小姐表示,根据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中介代理服务,并促成双方签署了该合同,房子业主就应向他们支付5000元代理费,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即中介公司)支付这笔代理费。黎小姐说,现在段女士违约,导致房屋业主不向他们交付5000元代理费,那根据合同约定,理所当然由段女士来替房子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不过,段女士认为合约中的这项规定是霸王条款。
◎律师说法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邝昕表示,中介公司受房产买卖方委托提供服务,付出了一定劳动,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虽然交易未成,违约方还是应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从合理的角度来看,段女士是否要支付5000元,那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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