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征用补偿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缓慢群众意见较大。枝江市现在执行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09年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为2008年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目前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因素不适应,各地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特别是近几年建筑材料和工价快速上涨,拆迁户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根本不能使拆迁户还建原来同样面积房屋,拆迁工作阻力很大。
(二)相邻征地补偿区域差异大矛盾突出。部分乡镇之间补偿标准存在区域间差异,如仙女镇汉宜高速以南的5个村和马家店街道的计划、双寿桥等村,均处城区规划区内,同属一类工业用地,但在房屋补偿标准上差异很大。马家店街道所辖区域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大多在600元/平方米以上;仙女镇所辖区域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关于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的政策,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大多为400元/平方米左右。群众工作更加难做,矛盾更加突出。
(三)缺乏长远规划导致二次拆迁成本过高。突出表现在项目拆迁中未考虑相邻地块之间的衔接,造成人为的浪费,或者道路拆迁后,引起周边地段增值,二次拆迁成本增加,或者拆迁后破坏了道路、桥梁、沟渠,增加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成本等,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土地规划、城建规划与相关部门规划之间的衔接不紧密,调整不及时,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四)安置方式比较单一。枝江市安置失地农民一般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办法,即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这种一次性的货币化安置方式,虽然操作较为便捷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一部分农民将补偿费用于建房和缴纳养老保险后所剩无几,马上就会面临现实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有的农民缺乏长远打算,依靠有限的补偿费坐吃山空,成为新的贫困群体,长此以往就会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安置居民点的建设管理滞后。一是现有的集中划地规划、分户安排宅基地单独建设的模式,已暴露出不利于节约用地、增加配套成本、二次拆迁等诸多问题。二是生活和公益设施配套不到位,大多数居民点无购物、娱乐、医疗等设施,群众生活较为不便。三是物业管理大多尚未起步。许多居民点无日常保洁等专门管理服务人员,环境脏乱差,管理和服务滞后。
(六)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待完善。一是总体保障水平不高。因考虑失地农民承受能力,目前的缴费标准较低,致使享受待遇的标准较低,特别是参加生活补贴的人员按月平20元补缴,达到年龄每月享受生活补贴100元,很难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二是保障覆盖面较窄。目前按照有关政策,对家庭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在0.3亩及以下的失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但实际上还有部分农民被征地后虽然家庭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但现有的耕地已不能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却又不能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七)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管有待加强。一是对征地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管有待加强。有的地方由于项目用地时间要求紧,完成征地拆迁任务重,简化了有关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执行不到位、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部分项目补偿中“前紧后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加强监管。有的项目为保证工期,在后期对钉子户进行妥协,在利益上给予倾斜,造成同一项目中拆迁户之间的补偿标准不同,造成了补偿中的不公,也滋生了拆迁户“多闹多得”“多拖多得”的不良心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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