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行政法法规的人会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责任,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而且还应该给当事人法定的听证申请时限,以确保其充分行使听证权。在听证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其申请听证的权利,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另外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若是通过诉讼解决,建议最好是可以咨询一下责令停产停业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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