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可以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公安局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安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三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发行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企业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以恢复生产、营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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