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船舶租用合同的租期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起算时间为交船之时,租期届满,承租人将船舶还给出租人。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还船的时间很难与合同规定的还船的时间完全一致,所以,除非合同中用非常明确的字眼来限定租期,否则,合同中租期应解释为可以作适当的延展,承租人在此期间还船将不被视为违反合同。
合同中通常规定,承租人有权在租期或租期的一段时间内将船舶转租出去,但是承租人仍负有履行原租船合同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137条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船舶租用合同的停租是指船舶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不能被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有效的进行使用,承租人对这段时间可以不支付租金。通常合同中规定停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由于船员的数量不足、不履行职务或船员罢工造成的时间损失,以及船用物料不足造成的时间损失。
(2)由于火灾,船舶损坏,船舶被扣押,或者船、货遭遇海损事故所造成的时间损失。船舶损坏包括船体、船机或设备的损坏。
(3)由于船舶入干坞进行检查或油漆船底而损失的时间。除非是由于承租人应负责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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