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按约定还船的义务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本航次被称为最后合法航次。
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按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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