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人的企业破产,债权当如何分配
时间:2023-03-15 02:00:27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企业本身是担保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按照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此种情况,破产企业清算组可根据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情况向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返还担保人已承担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清算组只有实际进行破产分配后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被担保人主张债权,仅凭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能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清算组只能根据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数额即分配给破产企业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数额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即使在被担保人破产情况下,也只能以此数额作为破产债权额申报债权。

一、开发商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其中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担保人要求债务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及其判例的规定,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是一种委托关系。索赔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第一,担保人有支付担保债务的担保行为。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债务后,担保人未来的追索权转为已授予的追索权。债务人自行清偿债务时,不产生担保人追偿权;因担保人努力免除债务人债务,不产生担保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担保人的担保债权授予担保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时,担保人具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二,担保人的履行免除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算责任被担保人的清算行为部分或者完全消除的,担保人可以在清算范围内行使追索权。

第三,担保人对无过错、无赠与意义的担保负有责任。担保人过失的,不受债务人委托而不以清偿行为依据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因过失清算而丧失的利益,没有追索权,而且债务人委托清算行为的担保人也没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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