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哪些为要件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物权的变动上,动产一般是交付主义,不动产一般是登记主义。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是什么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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