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尧东,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
被告人高健,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塘河镇槐花村4组。
被告人尹学学,曾用名尹志饶,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水城县杨梅乡群联村。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0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尧东、高健、尹学学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尧东、高健、尹学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颜尧东、高健、尹学学经事先预谋,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上云村东方大道南侧人行道上,强行拦下骑自行车路过的杨均,以暴力手段劫取其托普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50元)、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4。5元)。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06年10月18日,被告人颜尧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二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尧东、高健、尹学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均陈述;证人陈献超、李萍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扣押、发还清单;图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尧东、高健、尹学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颜尧东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尧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高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尹学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尧东的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被告人高健、尹学学的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夏云卓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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