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张刑终字第52号
原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2004年3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8月9日被刑满释放。2005年2月4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学东,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2004年5月17日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东、王海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怀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学东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军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做案工具富亚达牌摩托车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海军不服,提出不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海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峰
审判员张红权
代理审判员张庆国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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