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抢夺案
时间:2023-06-11 09:41:18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秀全,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滦县油榨镇柏店子北村127号。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全犯抢夺罪,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秀全于2004年10月25日16时30分许,在唐山市路北区部西里市场热力公司门前,乘被害人梁雪梅不备,将其右手所拿的挎包抢走,在逃离现场时,被行人抓获。挎包内有人民币1915元、三星308型手机一部、唐山百货大楼购物卡一张(内存人民币340元),所抢挎包价值75元、手机价值1123元,总价值人民币34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秀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雪梅的证言、抓获材料、唐山市路北区价格事务所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发还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全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秀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06年10月25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梁怡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薇薇

全文8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王秀全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王秀全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