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审结一起辍学少年抢劫母校学生的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军(化名)有期徒刑五年。
1992年9月出生的蔡军在新乡市某中学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某超市打工。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蔡军到其母校玩耍,在与老同学聊天中得知该校寄宿生明天要缴纳伙食费500元。蔡军便打算从学生身上搞些钱。次日清晨七时许,被告人蔡军骑摩托车赶到西牧村学生上学必经的路上,拦住了正赶往学校的学生张某,被告人蔡军拿出一把刀威胁该学生拿钱出来,张不从,蔡军便殴打该学生,将其扳倒在地,从其口袋里搜出500元。随后,蔡军又骑车赶到另一条小路,又抢得赵某500元后逃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蔡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一男子为情杀死情人后自杀未遂,3月2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
41岁的李某系江苏南通某化纤有限公司驾驶员,与施某长期保持着情人关系。在相处过程中,两人产生感情,商议先各自离婚,再结婚。然而,李某与前妻协议离婚后,施某的离婚请求却遭到丈夫的拒绝及家人的反对。去年10月中旬的一天,这对情人在长江边投江殉情,未获成功。当月21日上午,李某送货后到小海镇生产资料部购买了两瓶乙酰甲胺磷农药,并在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附近接到施某。随后,两人来到李某家中,欲喝农药共同自杀,因怕被李的家人发现而放弃。于是,两人便合骑一辆摩托车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通启河桥南约1公里处路西再行自杀。下午14时许,李某采取掐颈部、用绳子勒脖子等方法,将施杀害,自己则服用携带的农药自杀,并打电话与施的父亲和自己的前妻告别。李某后被前妻等人送至南通瑞慈医院抢救,活了下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本案的诱因系感情纠纷而引起,且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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