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临时监护人证明材料需要什么?
孩子或者有些没有照料自身能力的人所需要的监护人通常都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直接认定的,但是有的监护人是因为后来才承担监护责任而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需要出具证明。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2)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3)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
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因此监护证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生效。
二、未成年人没有父母监护人由谁担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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