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01 17:11:28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昆明市卫生局印发了《昆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今后,凡是以造假方式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协议处罚、限期改正、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而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也将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规定》中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为1年时间。定点医院应具备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能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对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市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疑、难、危、急、重症、专科病员的住院医疗服务。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理,负责疑、难、危、急、重症病例的转诊。

定点医院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不得乱收费、多收费,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到其他项目中。

参合农民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医务人员必须检查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关证件,确保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发现冒名就诊的,定点医院应及时联系属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处理。

门诊处方用药实行限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参合人员可在昆明县(市、区)域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一证通”制度。经同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院就诊的患者,可自主选择省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省患者需由省内定点的三级医院签署转诊证明,省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各统筹地区内应为同一补偿比例。

定点医院要按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诊疗过程中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家属签字同意方能使用,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的字样。此外,还要积极推广和使用中医适宜技术为参合患者治疗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规定》中提到,对违规及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协议处罚、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取消资格期间,不能收治参合患者,被取消资格的定点医院,3年内不能申报新农合定点资格。

据了解,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将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和诊疗规定的;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以造假方式等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等行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协议处罚、限期改正、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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