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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3-05-13 2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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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管理规定,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相关制度: 1、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范围:医疗机构在参加各种医疗保障计划时,应当明确其定点管理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等; 2、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资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保障计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定点管理资格,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等程序; 3、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要求:医疗机构在定点管理中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4、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在定点管理中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5、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在定点管理中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督,配合医疗保障机构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障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该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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