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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社会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建立健全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调阅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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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诊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患者;(二)核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就诊患者的真实身份;(三)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政策咨询、诊疗项目问题解答等服务;(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目录;(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六)公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条件和程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七)遵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其他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非参加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二)将参加人应当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三)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用药、治疗;(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五)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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