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动产登记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就是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登记职能剥离开。
一、不动产权证的含义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专门记载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房产证、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可用作证明、抵押等用途。
二、得到的安置房是否可以卖
得到的安置房可以卖。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安置被拆迁居民的房屋。
1、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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