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消费者蒋女士在市内某超市购买了一条价格为40元的打折衬裤。第一次穿时,就发现右腿膝部横向破裂。她立即找到该超市要求退货,超市营业员告诉她:打折商品,超市规定不负责三包,而且在总服务台有告不。无奈,蒋女士于2009年1月12日拨打了123巧电话提出申诉。经调查了解,该超市确在总服务台作出告不:特价商品、打折商品、促销商品不负责三包。执法人员当即向该超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告不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依法组织双力调解,最后由超市全额退货。
点评: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与经营者是平等主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义务打折商品只不过是价格降价行为,不应因此而影响商品的质量标准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不实行三包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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