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换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委托并更换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如果委托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执行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在外部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其他人将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进行监督,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合伙法第29条规定,如果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有异议的,暂停执行。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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