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个人申请养犬程序:
1、公安部门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
3、不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单位申请养犬程序:
1、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给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2、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
3、不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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