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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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可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也可以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网站下载);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二、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犬只品种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