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投诉人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23-06-26 19:54:26 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条例)的规定,被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投诉人××电脑控制设备厂的软件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与投诉人的软件绝大部分相同,因此,应当对自己制作软件的合法来源提供证据,如果提不出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吗

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专利的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计算机软件肯定是享有著作权的,对于软件著作权人来讲,当事人有发表权,对软件的署名权,修改权,出租权,翻译权等相关权利,如果计算机软件是职务作品的话,作者本人也有署名权和修改权,财产权的部分归公司。

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的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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