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考核的期限,是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约定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是试用期的前提。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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