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事故中不可抗力的确定
时间:2023-05-07 14:15:24 1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998年8月9日下午4时许,**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因此,在工厂2号泊位建造的“山海”号船(载重4.75万吨)的系泊缆被风吹断,从浦东穿过黄浦江,并与上海**疏浚工程公司的“438号拖船”和“导航供应5号”停靠在码头。碰撞造成两轮损坏,导致维修总费用82366.52元。法庭还裁定,1998年8月9日中午11时,上海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如下:“晴转多云,西南风3-4,今天最高气温38度,明天最低气温29度。”,上海浦东新区气象中心和上海中央气象台提供了调查报告和情况证明。事件显示,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受局部热效应影响,形成强对流天气、雷暴、大风和冰雹,风力超过10级。浦江旁**船厂风速表指针超过测量限值,表明当时风速超过40米/秒。

法院还认定,10级风的名称为“强风”,每秒风速为24.5“28.4米,其特点是“树木可被吹倒,一般建筑物可被破坏”

以上事实,有“雷暴、风和冰雹灾害调查报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中心发布,1998年8月9日局部强对流天气补充说明》**{船厂安全技术部提供的案例证明)、上海中央气象台提供的“天气报告证明”和(风力发电等级表)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根据上海中央气象台的天气信息还是浦东新区气象中心的天气状况,都没有飓风或龙卷风的记录是的,所以**船厂声称碰撞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轮的承包商,到“山海”船舶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对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决定**船厂赔偿上海**疏浚工程公司修船费82366.52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船厂拒绝接受jd一审,并呼吁1998年8月9日下午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为突发性自然灾害。浦东新区气象中心发布的1998年8月9日局部强对流天气补充说明证明:8月9日下午,上海市上诉人遭遇的ce达到10级以上。上诉人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自然灾害,因此船舶碰撞事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上海**舒骏工程公司辩称,不存在本案为突发自然灾害的事实,上诉人tThnder没有任何依据和科学推论证明碰撞是基于雨和强风的自然灾害事件。上诉人有管理疏忽:第一,9”和10”的强风并非意外;第二,山海号船使用旧的缆索系泊,系泊不当;第三,山海号船无人看管,值班拖轮马力低,事件发生后没有离开;第四,山海号船在漂流中没有抛锚。因此,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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