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汇区液氨钢瓶爆裂致百余人中毒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今天由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交管站、液氨气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杨某等7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4日,上海当天最高气温38.7度。上午9时,驾驶员褚某兄弟俩驾驶奉贤区青村交管站名下的一辆危险货物运输车,从上海月日液氨气体公司处装载10只液氨钢瓶,运输至上海某乳业公司。当日中午12时许,该车卸货后途经南汇区惠南镇时,褚某将车停在一饭店门口,与作押运员的弟弟一起进店吃饭。12时15分左右,随着一声巨响,车上一只能载重200公斤液氨的钢瓶爆裂,液氨从裂缝处向外泄漏,大量的烟雾状氨气向四周迅速扩散,方圆200米范围空气中充满刺激气味,附近居民、过路车辆和行人遭受氨气侵害。住在附近的杨某等人深受其害。百余人被送往医院抢救,医诊为氨气轻度中毒。
同年11月,首批7名受害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村交管站作为危险物品的运输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发车辆的整个运输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月日液氨气体公司作为危险物品的所有人,使用超期服役、腐蚀严重的钢瓶引发爆裂存有过错,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褚某兄弟是青村交管站工作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有过错,但他们是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应由青村交管站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确认了7名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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