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工伤赔偿问题
时间:2023-08-26 05:10:10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二十年前,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二十年前,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则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视为未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工伤认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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