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订金一方在依据约定切实履行本人应尽之责任之时,其有权选择向对方主张退还该笔订金或将其抵扣为应付价款。然而,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依法提供证据以证实自身已经支付了相应数额的订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债务时,订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予以抵扣或直接予以收回。若支付订金的一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其应尽之责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其无权请求对方返还该笔订金;反之,若接受订金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之责任,同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全文3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