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的特殊规定(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如财政局长请求水利局长将某工程承包给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亲戚,财政局长收受该亲戚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利益本身是不正当的(如不具备投标资质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而中标),也包括获得利益的手段不正当(如具备投标资质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事先获得标底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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