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分别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时,若是在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债务人无力偿还,在诉讼之后仍然不能承担时,则担保人承担该债务。连带担保责任则会让债权人可以无视该前提,直接要求债务人、担保人任一方承担债务。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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