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
(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三)、不动产多重买卖对于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受人就算取得标的物的控制,仍不见得就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出卖人对于同一个标的物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分为三种情形,第1种是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出卖人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2种是特殊动产的多种买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3种是不动产的多种买卖,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后,不一定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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