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何特点
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2.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3.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方式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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