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年终奖应作为一种劳动报酬。至于年终奖是否发放,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主要取决于单位的相关制度。如果用人单位对此没有规定,则需要具体分析仲裁员或法官的具体问题
专家认为,对于实行年终奖制度的企业,年终奖也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企业不应歧视离职者,但应按一定比例或实际情况支付
据了解,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劳动者忽视年终奖的要求,大多数劳动者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律不会支持年终奖。很多人选择在辞职前拿到年终奖或财政年度结算。但事实上,《劳动法》等法律原则上支持辞职者还享受年终奖等浮动工资和奖金。当然,这一比例有所下降
法律专家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独立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定休假应发放“年终奖”,休假时间较长的产假也属于法定休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对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劳动者给予支持,并根据其工作时间给予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如广东某空调集团高管魏先生于2010年7月辞职,2011年,魏先生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2010年年终奖145万元,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中途离开公司,也应该得到一部分“年终奖”。一审责令企业支付70万元“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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