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三)付款方式。
(四)后合同义务。
(五)当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企业对此存有异议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的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
(六)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正式确认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无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民法典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对方应该履行其债务而未履行才产生的抗辩权。若对方已履行,自无从抗辩。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此时应予终止合同,追究合同责任。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二)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三)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四)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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