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新政策(具体看各地政策)1、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2、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3、是因为房产开发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动拆迁的,则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人代理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那么这类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是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这种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自由上市交易。4、“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产权性质是界定为普通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安置房过户流程
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拆迁估价机构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估价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5、复核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醴陵市为例:醴陵市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人居环境,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实施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株政函〔201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采用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联建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三种形式。
第三条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采取分散安置,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
第四条成立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和黄泥坳街道、来龙门街道、阳三石街道、西山街道、经开区、长庆示范区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安置房建设协调、组织审查安置人员资格、安置房分配及安置小区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安置房安置是指被拆迁房屋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住房安置人口45450元/的标准领取购房补助,并按规定指标购买安置房。第七条安置房购房指标按20/户+45/人计算,安置房购房指标不低于90/户,不足90的按90计算。
第八条采取安置房安置的,政府给予套房安置补贴。套房安置补贴按住房安置人口40000元/人计算。
第九条住房安置人口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由各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安置人口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第十条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套数在2套及2套以上的,房屋楼层须搭配选择,具体选择要求按各安置小区制定的方案执行。被拆迁户在指定的楼栋内可跨栋跨户型选择,并按国家规定结算楼层差价。
第十一条安置房设计时应根据各安置小区的地理位置,考虑设计部分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房屋产权归国有公司所有。地下室为车库,车位由拆迁户自愿购买,购买价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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