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为电商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推动、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以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体现在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平等对待、均衡保障、协同监管、社会共治、法律衔接七个方面。
跨境电商扶持政策
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如下:
1、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1)支持扩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对年交易规模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卖家,根据其跨境电商交易额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2)支持建设独立站。对跨境电商企业用于独立站建设的云服务(SaaS)工具年服务费、独立站建站装修费用等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对通过独立站完成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75万美元的,支持比例提高至百分之50,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30万元;
(3)支持开展数字化海外营销。对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境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开展自主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费用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100万元;
(4)支持自主品牌建设。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根据注册商标的地区和类型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执行。
2、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1)对产业特色鲜明、使用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园区内跨境电商卖家及相关服务商占60%以上、园区内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鼓励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园区运营主体举办跨境电商相关活动的费用给予5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具体支持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3)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园区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3、支持建设海外仓
(1)对自建、租用海外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海外仓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2)对利用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对其仓储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3)对提供海外仓公共服务、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运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且产权清晰的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4)对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获得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海外仓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二条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