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温馨提示:
1、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2、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温馨提示:
1、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根据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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