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的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7-08 08:13:22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如何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商标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非法使用商标的,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为被侵害的一方可以到主管部门投诉,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停止非法使用商标,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害方给予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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