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农村私人住房交易是在城乡流动性不断增强、打破居住区界限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监管的缺失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涨和房屋拆迁补偿是造成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如何处理农村房地产销售纠纷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结合案件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交易不存在欺诈和明显不公平的,应当确认房屋交易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要求退款。
其次,如果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可以驳回。
第三,未经有关组织、部门批准,将房屋出售给乡(镇)外的人,未实际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未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合同无效,双方应分别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第四,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将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合同已实际履行,买受人已实际居住使用的,应当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在调解的基础上,承认买受人的房屋现状和继续占有、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
第五,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在决定退房和退房时,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购房人已经实际居住和使用了房屋,如果合同被认为无效,要充分考虑无效合同对双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对各方过错责任的影响,对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而获得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的差额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其次,买受人应当对房屋改建或者扩建后的增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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