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县管权限内具备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4)省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003年3月4日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免考。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向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股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收到办结短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股凭受理通知书及领件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许可证和相关材料。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作出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向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股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收到办结短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股凭受理通知书及领件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许可证和相关材料。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作出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庄县公共服务中心一楼卫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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