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对广州市的失业保险政策作了全面重大调整,对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待遇标准、享受条件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细则》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即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统一为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自愿性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
3、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发放标准统一分别为395元/月/人和45元/月/人;
4、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用缴费,失业时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职工可选择在广州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6、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结转,并从1999年1月1日起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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