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
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
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
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
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
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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