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计划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确定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或村公布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各项费用。二是农村宅基地征收如何补偿?1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在国有土地上配建房屋,不能配建的,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并根据新房成本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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