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提出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但对于临时建筑和简易住房,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允许产权交易。
被征收人选择以家庭和全天然院落为基础的全额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支付拆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获得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房屋完全丧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按照“一对一,价差补偿”的原则,就近安置在规划安置范围内的其他地方。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按照重置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装修、附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恢复安置房的核定价格,计算产权交易差价。
恢复安置房采用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建筑配套附属设施的方式建设。被征收人选房时,根据恢复安置的实际需要,由建筑物或者单位按照签订的拆迁恢复协议的安置顺序号选房。
“差价补偿”标准明确
“规定”明确,选择产权交易的被征收人享受每人30平方米的优惠面积,住房面积低于每人3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一对一,而且它们也不能弥补差价。
人均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降价结算价的20%补足人均面积30平方米;人均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最接近降价房型面积一半以上的,可就近选房,超出部分按降价结算价与房屋评估估价的差额结算。其中,多层安置房恢复安置价格为1200元/m2,小高层建筑恢复安置价格为1400元/m2,高层建筑恢复安置价格为1600元/m2。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拆除房屋的,结算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
恢复安置房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额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恢复安置价格结算;差额大于5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结算。根据规定,产权交易过渡期为整体搬迁完成后1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临建、简易房除外)计算,每月5元/m2。先支付12个月,从安置房恢复当月起停止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能按时恢复征收人责任的,从逾期当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缴纳临时安置过渡费,并按实际时间结算。
此外,被征收人还将获得一定数额的搬家费补偿和停产停业补贴,并一次性补助1000元居住地往返搬家费;已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的临时路面,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00元,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元/平方米;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按被拆迁生产经营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搬迁费;对经营路面和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拆除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或按上年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规定,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凡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恢复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征收范围内居民,均可享受一系列补偿和补偿安置奖励。
除正常补偿外,还将对该家庭及其所有天然庭院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按照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周边恢复安置小区每平方米成交价扣除600元。
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移交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70元/m2的奖励。奖励期前1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移交房屋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据了解,《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市规划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实施过程中,桥城区人民政府和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各项目(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奖励计划。对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征收通知书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拆迁修复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以2008年航测图确定。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业主应当在征用通知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拆迁单位拆除,并给予适当的拆迁协助费。经督促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规定》指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期限内不搬迁,经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征收人不再搬迁,享受本条例的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变造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虚报有关资料,虚报安置补偿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不仅明确了被征收人的相关责任,还明确指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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