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法规,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时间:2023-09-11 21:00:08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时,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时,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人身安全。

保 护 措 施 : 人 民 法 院 、 检 察 院 或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责

保护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职责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负有不同的职责。首先,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判决。其次,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不起诉或者不起诉后经复议改变的决定提出抗诉。最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依法对危害网络安全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可以看出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责任。因此,在构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时,需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通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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