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系某开发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和业主共同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李女士装修后未入住,交纳了空置物业费。上门查看时发现污水遍地,屋内木地板和家具均受损,对损失进行了鉴定,李女士支付了鉴定费。调解未果,李女士以其他业主及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会怎么判赔偿责任呢?
首先,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日常运营维护义务,其行为与业主财产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开发公司的不当施工行为与业主财产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作为本单元楼的业主,对下水管道负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通畅的谨慎注意义务,下水管道中积存的装修材料凝固物及装修垃圾,可能是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房屋已装修的19位业主均不能证明堵塞物是哪家的装修垃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排水管道的堵塞没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李女士对其空置房屋未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在发现溢水后并未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第二次溢水,其对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负有过错,而且其作为业主不排除其不当使用下水管的可能,应当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30%的损失,开发公司赔偿40%的损失,19位已装修的业主赔偿20%的损失,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样?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例如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例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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