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船舶是一项非常严格的民事强制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因此,拍卖船舶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严格的把握。被扣押的船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强制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下简称《卖船条例》),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如果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拒绝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的零部件和设备不应继续扣押,海事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的船舶进行拍卖。被拍卖船舶的所有者必须是被告,并对原告提出的海事请求负责。此外,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时,应提前支付拍卖费用。财产保全的目的是方便被告在判决责任时顺利执行。拍卖船舶的目的是将保全对象从船舶转化为价格,保存在法院指定的账户中,使法院未来的判决能够执行,债务能够清偿。如果责任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保全目的已经达到,拍卖船舶就没有必要了。原告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船舶。申请扣船时,船舶可以由申请人所有、经营或租赁,但拍卖船舶的所有者必须是被告。船主对海事请求的确有责任审查,只能是初步的,因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不能最终确认船主的确有责任。
船舶拍卖是否要扣押船舶
对船舶进行拍卖前,一般要先申请对船舶进行扣押,法院会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船舶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十九条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十条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二)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五)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六)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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