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船舶是一种十分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它从根本上改变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所以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对拍卖船舶的把握也比较严格,对已被扣押的船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强制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下称“卖船规定”),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
1.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
2.被拍卖的船舶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对原告提出的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
3.另外,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费用。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时,得以顺利执行。拍卖船舶是为了将保全的对象由船舶转化为价款,保存于法院指定的帐户,使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执行,债务得以清偿,如果责任人已经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保全的目的已达到,拍卖船舶则没有必要,原告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在申请扣船时,船舶是被申请人所有、经营或承租的,都可以扣押,但可能被拍卖的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的审查,只能是初步的,因为法院判决生效前,不能最后确认船舶所有人确实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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