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的前提是适用的法律是中国的法律。法院审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应当明确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适用法律。只有在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中国诉讼时效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后,一方对双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对双方的诉讼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中国诉讼时效法的有关规定。
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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