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超过工伤申请期限,可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申请期限怎么理解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发生1年后,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都已过时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通过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还可重新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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