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但是,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丰台区新村街道的肖女士已怀孕三个多月,一个月前,她被用人单位辞退了。肖女士来到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咨询,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询问后得知,肖女士被辞退前的几个月内连续迟到多天,公司认为她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所以决定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但肖女士拒绝,公司才辞退了她。
肖女士经常迟到,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岗位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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